毛里求斯劳动法律规

2007-08-06 16:30 来源: 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2

(一)毛里求斯关于外国工人的有关规定

  凡进口外国工人的企业,事先必须得到就业部的书面批准(进口工人数量、工种)。

  在企业向就业部申请工作许可证之前,必须得到卫生和消防部门对工人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许可证。(该条系1994年7月8日内阁会议通过)

  所有来毛里求斯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。

  工作证须在雇佣前两个月向就业部申请。目前,外国劳工在毛工作期限最长为四年。

  无工作证者,一律不准来毛工作。

  工人必须按批准工种工作。

  工人不能变更服务单位。

  外国纺织工人必须在出口加工区企业工作。

  工作证发放对象:
  有专长和技术的外国人,毛岛缺乏此类人才;
  在毛岛投资者的代理人或财务管理人员;
  建筑、纺织熟练工人及其它技术行业;
  外国劳工年龄不得低于20岁。

  合同终止,外国工人须尽快离开。

  外国工人必须同时持有居留证(由雇主向总理办公室申请)。

  申请外国劳工的工厂至少须雇有一百名毛里求斯工人;申请建筑工人者,其工程造价至少要达到五千万卢比。雇主必须向就业部呈交工作合同(雇主与工人本人所签),以备审查。

  雇主必须将全部薪金直接付给工人。

  原则上,外国工人享受与同工种当地工人同等的福利和待遇。

  (二)毛里求斯关于终止合同的有关规定

  一、 雇员主动提出终止合同:

  雇员本人自愿终止合同者,应写一份书面声明交雇主,雇主不必付所欠工人工资。

  二、 即刻解雇:

  1、雇员涉嫌犯有严重错误,如偷窃、严重顶撞上司、拒绝服从正当的命令、严重失职等,即被停工。

  雇方管理部门对怀疑的错误行为做全面调查,七天内一旦澄清了事实真相应在当天作出决定。
  (1)如雇员确实犯了严重错误,可立即被解雇,雇主无需提前通知,也不付解雇费,但雇主应付清所欠雇员工资。
  (2)如雇员是无辜的,补发停职期间工资,继续工作。
  (3)如雇员犯了错误,但不到解雇的程度,给予警告或不发停工期间的工资等处分;或雇主发通知并付解雇费,予以解雇。

  三、雇主主动提出终止合同:

  雇员因工作能力不够,工作不令人满意,但本人无任何不当行为,其工作被人接替,雇员应得到:

  1、预先通知,期限如下:
  受雇三年以下,如当月还有14天以上,至当月底;否则至下月底。
  受雇三年以上者,为三个月。
  如合同中另有规定,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;试用期间的雇员可缩短上述期限。

  2、正当解雇费:三年内,每年服务期支付半月工资(付月薪工人),或两周、15天工资。三年以上每年按一个月计。

  如解雇是非正当的(工业法庭认为),雇员将得到六倍于正常解雇费的补偿。

  四、裁员

  因工厂原因要裁减人数,雇主要在解雇工人前120天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,写明裁员原因并说明被裁人员的工作情况。劳工部长将此事交终止合同委员会审议,以判定裁员是否正当。裁员必须在自向劳工部长提交申请报告之日起120天后或终止合同委员会给雇主下达通知后方能执行。

  被解雇人员待遇同第三条规定。

  五、缺席

  雇员报到或开始工作后,未通知雇主,一天内不知去向,若无合理理由,被认为犯了重大错误,可被立即解雇。

  六、旷工

  雇员旷工两天以上者,若无充足理由,被认为破坏了合同,可被雇主解雇。

  "正当充足理由"指:经雇主同意的缺席;四天内因病,并有不超过四天的医生证明。

  雇员因伤、因病需要延长休息时间应及时通知雇主,如雇员"失踪"五天以上则被认为破坏了合同,不论雇员是否真正有病。

  七、警告制度

  警告可以是口头的。一般应为书面的,包括详细的记录、证人签字并应让雇员知道(工作质量差、迟到、缺乏合作等原因)。雇员受到两次警告将被解雇。

  八、停职

  雇员涉嫌犯了严重错误,可被勒令停工。如雇员是无辜的,雇员可获得雇主补发的其停工期间的工资,继续工作。

  为整顿纪律或以惩罚为目的的停工,可少发或不发停工期间的工资,但必须是:合同中有此规定或公司有此项规章制度,而且雇员所犯错误性质严重。

  (三)出口加工区企业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

  一、劳动报酬(2001年7月1日起)
  普通工人:每周(45小时)428.784卢比

  二、出口加工区工作条件

  1、正常工作时间: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45小时,不包括用餐、用茶时间。

  2、加班:(1)工人每周可被要求加班10小时;(2)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,须经本人同意;(3)雇主要求工人加班,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人。

  3、加班费:
  (1)公假日:前八小时,基本工资的两倍;八小时以上基本工资的三倍。
  (2)平均每周工作45小时以上:
   --第1-10小时,基本工资的1.5倍。
   --第11-15小时,基本工资的2倍。
   --第16小时以上,基本工资的3倍。

  4、基本工资的结算方法:
  工人每周基本工资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3/13。小时工资是每周基本工资的1/45。

  5、发薪时间:
  如按月发薪,不迟于下个月的第二个工作日。如按周发薪,一周内最后一个工作日。

  6、年假
  (1) 工人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12个月后:每周工作六天者,有16天有薪假日;每周工作五天者,有14天有薪假日。
  (2)年假其中6天经过申请并经雇主同意后可由工人选择休假时间;其余的年假,雇主可与工人协商或不经协商由雇主决定休假时间。
  (3)连续工作12个月后休年假的工人,应得到相当于正常工作的全日薪。除非他在此之前:
  --如6(2)中未请假;
  --由于品行不端被工厂开除;
  --违约。

  7、病假
  (1)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带薪病假。
  --每周工作6天的工人,有21天带薪病假;必要时,可延长14天。
  --每周工作5天的工人,有18天带薪病假,可延长2天。
  (2)工人因病缺勤,应当:
  --第二天通知雇主,除非雇主知道他的病情;
  --因病缺勤两天以上,最迟第三天将医生证明交雇主。
  (3)雇主可花钱请大夫为工人检查。
  (4)休完年假立即休病假,除非有医生证明,否则不得任何报酬。

  8、公假日
  (1)非月薪工人连续为一雇主工作12个月后再于次年工作期间休公假或雇主让其休假,应得到相当于正常班的日薪(星期日除外)。
  (2)如8(1)中情况,雇主要求其在公假日上班:
  --除星期天和第2条应得到报酬外,还应得到相当于正常班的日薪;
  --不必付双倍工资,只需付一般日薪,并在下一周准许其休假一天。

  9、计件工资
  (1)计件工资不得少于正常计时工资比率的110%。
  (2)如在公假日,45小时之外加班计件,报酬不少于加班工资(计时)比率的110%。
  (3)尽管有9(1)、(2)规定,依据1986 年额外报酬法案,雇主还应付给工人全部实际所得的5%的额外报酬。
  (4)尽管有9(1)、(2)规定,每个工人应自1987年7月1日起,在1987年6月30日规定的适当工资基础上另外增加15%的额外报酬,以酬劳其劳动内容及工作时间。

  10、生活补贴
  (1) 加班至晚19时以后,工人有加餐,或相当于10卢比的饭补。(2) 饭补在下次发工资时给工人。

  11、出勤奖
  (1)工人一个月内未缺勤,应得到不少于其当月工资5%的全勤奖。(2)休年假不算缺勤。

  12、年终奖:
  (1)工人连续为一雇主工作一年,可得到本年度全部收入1/12的年终奖。
  (2)年终奖于12月25日前5天内发放75%,其余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。
  (3)任何工人,一年时间内直到12月31日一直受雇工作,且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正常工作时间的80%,则应得到他当年收入1/12的年终奖。

  13、工资单 工资单上应注明:(1)工人姓名;(2)工资和津贴;(3)扣除部分;(4)工作天数;(5)加班时间。

  14、交通待遇:
  (1) 如果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距离超过3.2公里,工人应享受免费交通或得到公交车交通费用;
  (2)上班或下班时间,如果没有公交车,无论距离远近,工厂都应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工人至最近的距家地点。

  15、工人连续为一雇主工作12个月后死亡,雇主应付其家属1,000卢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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